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盐城艺邦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902MA****282N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982民初5771号 |
案号 | (2021)苏0982执40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大丰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25 |
发布日期 | 2021-05-3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盐城艺邦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智月圆共同返还原告朱德荣装修款合计50000元,该款由被告盐城艺邦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智月圆分别于2020年12月31日给付原告朱德荣25000元,2021年12月31日给付原告朱德荣25000元。如被告盐城艺邦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智月圆不3能按期足额履行,则原告朱德荣有权就60000元申请执行。原告朱德荣自愿放弃其余损失。二、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所涉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余无纠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被告盐城艺邦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智月圆共同负担,于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汇缴至收款单位: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诉讼费)、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大丰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6232636100123791637。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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