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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运政罚〔2021〕21314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7月20日7时13分,象山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象山县新桥高速口路段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J39110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并上前示证检查。经查,该车由翟海荣驾驶,车上载有17名乘客,从路桥出发前往新桥镇。当时驾驶员翟海荣只提供了从业资格证,无法提供道路运输证和相关包车手续。2021年7月21日,本机关予立案。并收集了其他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温岭市巴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21
    决定机关 象山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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