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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投万通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汪义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6494915-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京仲裁字第0535号
    案号 (2017)京01执46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05
    发布日期 2017-09-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第一被申请人北京德洋盈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向申请人石秀珍返还投资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2014年5月15日至2016年5月14日期间的收益140万元;(二)第一被申请人北京德洋盈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第(一)项裁决所涉债务时,第二被申请人中投万通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在第一被申请人北京德洋盈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不能给付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三)第一被申请人北京德洋盈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支付自2016年5月15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计算,暂计算至2016年10月19日为95458.33元);(四)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石秀珍支付律师费5.6万元;(五)本案仲裁费用73202.74元(已由申请人石秀珍全额预交),由两被申请人承担。两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石秀珍直接支付申请人石秀珍代为垫付的仲裁费用73202.74元。(六)驳回申请人石秀珍的其他仲裁请求。上述裁决被申请人北京德洋盈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中投万通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石秀珍支付的款项,被申请人北京德洋盈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中投万通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支付完毕。逾期给付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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