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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本桓工商处字〔2018〕40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经查,该公司于2017年6月10日同沈阳康平老窖酒业有限公司(2017年9月变更为白水杜康(康平)酿酒有限公司)签订委托打样协议,委托打样生产参阳源酒。辽宁华参源参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包装物、标签、酒瓶及提取液等,沈阳康平老窖酒业有限公司负责灌装,收取1.2元/瓶的加工费。沈阳康平老窖酒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开始为当事人灌装生产参阳源酒样品88瓶,当事人取走48瓶,其中2瓶送检验所检验,4瓶内部品尝,其余40瓶留在沈阳康平老窖酒业有限公司。2018年4月20日,当事人通过阿里巴巴网上店铺,以108元/瓶的价格销售给投诉举报人42瓶参阳源酒,共计4536元。该批次参阳源酒标签中标注,生产原料:纯粮白酒、人参、壮阳果、丹参、巴戟天、车前子、菟丝子、枸杞,而当事人只添加了5年以下人参及枸杞的提取物,并没有添加壮阳果、丹参、巴戟天、车前子、菟丝子。由于当事人没有大规模生产,只打样88瓶,其中2瓶送检,4瓶内部品尝,故货值金额82瓶×108元=8856元,且当事人并未同沈阳康平老窖酒业有限公司进行结算,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行政处罚内容 一、罚款:2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8-02
    决定机关 桓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田峰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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