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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桂林远翔日用工艺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033175****572H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305民初3470号
    案号 (2020)桂0305执7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07
    发布日期 2020-12-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西远翔人造板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借款本金120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及复利(计算方式:2018年7月3日起至2019年9月2日止的未付借款利息、罚息和复利632274.34元;自2019年9月3日起,借款罚息以12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1.4%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借款复利自2019年9月3日起,以未付利息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11.4%,以每月20日为结息日,按月累计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有权以被告广西荔浦肥涛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位于荔城镇城北街荔桂路193号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桂房权证荔字第20059611号、桂房权证荔字第200815015号,土地使用权证号:荔国用(2011)第Bb11016】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的价款在被告广西远翔人造板有限公司所负上述债务85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有权以被告张涛、丘燕提供担保的位于荔城镇沙洞滨江新城御景湾豪苑2号房产及士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桂房权证荔字第200814861号、土地使用权证号:荔国用(2008)第Cb08606】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的价款在被告广西远翔人造板有限公司所负上述债务35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张涛、丘燕、贝明朝、周庆梅、张博、林建影、广西荔浦张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桂林远翔日用工艺品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远翔人造板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97594元 (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十被告共同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向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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