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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公海(龙)行罚决字[2020]01931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9月22日下午,宁波市海曙公安分局龙观派出所民警在对浙江省永联民爆器材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生产厂区门卫进行“重点目标单位反恐怖防范督导”检查时,发现该单位门卫室内必须配备的约束绳和防爆毯缺少。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23
    决定机关 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龙观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严水金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