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贺(平)应急管罚〔2019〕2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自由裁量原则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公布,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77号令修订)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进行合并处罚,决定对你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9-23 |
决定机关 | 平桂区应急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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