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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招商国际旅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季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3496245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523民初1295号
    案号 (2018)皖0523执2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26
    发布日期 2018-05-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京招商国际旅游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冯居玲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合计124300.31元; 二、被告卜恒军、王华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冯居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给付内容,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42元,由冯居玲负担2778元,南京招商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卜恒军、王华负担24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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