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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鲁地二 简罚 〔2017〕 87 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税收管理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你公司2016年8月整体资产转让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截至2017年12月3日未进行纳税申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云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7项违法行为的第2档裁量标准的规定:“2.责令限改期届满仍未改正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2-04
    决定机关 鲁甸县地方税务局二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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