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贵港市覃塘区宇佳种养专业合作社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3450804MA****5X2N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106民初1312号 |
案号 | (2021)苏0106执123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3-09 |
发布日期 | 2021-04-0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港市覃塘区宇佳种养专业合作社于2018年11月23日签订的编号C02181106000102《融资租赁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二、本案租赁标的物日风-田间运转车-田间管理六台(产品编号:RFJX7YGS021/7YGS2018001、RFJX7YGS022/7YGS2018002、RFJX7YGS023/7YGS2018003、RFJX7YGS024/7YGS2018004、-11-RFJX7YGS025/7YGS2018005、RFJX7YGS026/7YGS2018006)和五征-ME1404-农用拖拉机(中型)六台(产品编号H3621TME2J3JA3797、H3621TME7J3PA3988、H3621TME5J3PA3987、H3621TME3J3PA3986、H3621TME1J3PA3985、H3621TMEXJ3PA3984)归原告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三、被告贵港市覃塘区宇佳种养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剩余租金、名义货价和逾期利息共计970194元,并继续支付自2020年5月19日以15671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四、原告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港市覃塘区宇佳种养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协议折价或评估、拍卖、变卖案涉租赁物(12台设备和拖拉机)所得价款抵偿上述(三)项债务,若所得价款不足清偿债务,由被告贵港市覃塘区宇佳种养专业合作社继续清偿,并由被告蔡宇聪、蔡志荣、梁永群、韦散、吴品刚、广西速锐农业有限公司、蔡小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蔡宇聪、蔡志荣、梁永群、韦散、吴品刚、广西速锐农业有限公司、蔡小雨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就其实际清偿部分有权向被告贵港市覃塘区宇佳种养专业合作社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若所得价款超过债务,则超过部分归被告贵港市覃塘区宇佳种养专业合作社所有;-12-五、驳回原告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4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42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423元,由原告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贵港市覃塘区宇佳种养专业合作社、蔡宇聪、蔡志荣、梁永群、韦散、吴品刚、广西速锐农业有限公司、蔡小雨连带负担1237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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