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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20070****786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221民初7343号
    案号 (2022)皖1221执66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25
    发布日期 2022-02-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国旺(新都御景住宅小区高层32#、33#,1#地下车库水电工程价款)704000元及利息(以704000元为本金,2017年9月9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9年8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安徽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国旺鉴定费用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40元,由被告安徽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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