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云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82MA****763G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82民初5297号 |
案号 | (2021)苏0582执257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3-18 |
发布日期 | 2021-05-2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上海锐奈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云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云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合同价款为237万元的《云充科技(惠充电)口罩机及服务采购合同》于2020年4月30日解除。二、被告上海云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上海锐奈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37万元及利息(以137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限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三、被告苏州云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上海锐奈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00万元及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8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限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计取1288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7880元,由被告上海云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云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限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上述17880元直接支付至本院诉讼费账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三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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