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下应急罚字[2021]第200001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下)应急罚〔2021〕16号被处罚单位:杭州通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6号邮政编码:31000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建平职务:法定代表人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年4月6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杭州通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单位)杭政储出(2020)48号地块住宅(设备套公建)用房一标段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发现该单位项目施工现场进行起重吊装作业时现场未设置明显标志,吊物移动线路下方存在进行其它作业的工作人员,不符合《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安全技术规范》(JGJ276-2012)的相关规定;该单位项目施工现场正在进行切割作业,切割作业人员在作业期间未按要求使用防护口罩,不符合《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该单位项目施工现场正在进行电焊作业,电焊作业人员在作业期间未按要求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电焊防护手套、电焊防护服、电焊防护鞋,且未按要求使用防护口罩,不符合《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和《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的相关规定;该单位项目施工现场4支氧气气瓶、1支液化丙烷气瓶倒地放置,未按要求设置防倾倒措施,不符合《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34525-2017)的相关规定。该单位的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违反法律规定:“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规定。依据法律规定:“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违法行为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4-21 |
决定机关 | 杭州下城区应急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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