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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可耐特玻璃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118160****27XM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1181民初2087号
    案号 (2018)冀1181执8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冀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07
    发布日期 2019-03-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限被告河北可耐特玻璃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郭春涛借款500万元,并自2016年10月10日始至还清之日止按月2%向原告支付利息;被告郜东河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郜东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河北可耐特玻璃钢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95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河北可耐特玻璃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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