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西城法罚字[2019]第21014355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骑迹科技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案
    行政处罚内容 本案于2019年05月06日14时15分被古荡中队执法队员在巡查中发现,同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拍摄现场照片,于2019年05月14日制作询问(调查)笔录,于2019年05月13日经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批准立案,现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杭州骑迹科技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于2019年05月06日13时起在西湖区西溪路飞达巷口人行道上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停放互联网租赁共享电动车。于2019年05月06日14时15分被古荡中队队员在巡查中发现并查处。经查,现场单车车身为白色,上有“骑电单车”蓝色字样,座垫下方有二维码及编号,共计9辆。车辆编码如下:5710108180、5710110951、5710108374、5710110571、5710111087、5710110823、5710110759、5710108805、5710111146,经测量,占用城市道路面积为6.37平方米(长4.9米*宽1.3米)。根据杭州市城管委《关于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城市管理违法行为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经测算占用城市道路面积为1.8平方米。当事人没有办理相关行政审批许可手续。执法队员发出西城法(古)责改字【2019】第1256772号《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19年05月06日16时30分前改正违法行为并前往古荡中队接受调查处理。后经复查,当事人按规定改正了违法行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有取证照片1张,《现场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占道示意图1份,前十五次相同违法行为相关证明5份。另经查证,当事人于2018年05月06日至2019年05月06日期间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15次,属于具有【一年内多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的情节,应当从重顶格处罚。 根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关于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城市管理违法行为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一年内发生三次及三次以上占用行为的,按照上限两万元进行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区建设银行所属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6-06
    决定机关 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