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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西城法罚字[2018]第2103583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骑迹科技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涉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案
    行政处罚内容 本案于2018年11月07日14时00分被古荡中队执法队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同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拍摄现场照片,于2018年11月23日制作询问(调查)笔录,于2018年11月13日经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批准立案,现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杭州骑迹科技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于2018年11月07日13时起在西湖区竞舟路与莲花街交叉口北侧人行道上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停放互联网租赁共享电动车。于2018年11月07日14时00分被古荡中队队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并查处。经查,现场单车车身为白色,上有“骑电单车”蓝色字样,座垫下方有二维码及编号,共计12辆,全部整体停放,车头向东。车辆编码如下:5710122701、5710112900、5710105229、5710108980、5710110953、5710112925、5710106255、5710112154、5710106927、5710109892、5710107088、5710111034,经测量,占用城市道路面积为4.2平方米(长3米*宽1.4米)。根据杭州市城管委《关于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城市管理违法行为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经换算占用城市道路面积为2.4平方米。且当事人没有任何合法有效的审批手续。执法队员发出西城法(古)责改字【2018】第1236560号《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18年11月07日16时00分前改正违法行为并前往古荡中队接受调查处理。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改正了违法行为,将现场清理干净。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有取证照片3张,《现场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前10次相同违法行为相关证明各1份,占道示意图1份。另经查证,当事人于2017年11月07日至2018年11月07日之间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十次,属于具有【一年内多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的情节,应当从重顶格处罚。 根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因相同的违法行为被查处十次,属于具有【一年内多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的情节,应当从重顶格处罚。)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区建设银行所属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2-24
    决定机关 西湖区城管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