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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上城法罚字[2018]第21022599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骑迹科技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涉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案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当事人未经市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于2018年11月14日07时40分,在上城区劳动路111-7号前人行道上投放了一批共享电单车。当事人投放的电单车车身为白色,车座后设置电瓶,车身上印有“骑电单车”字样及二维码,用户可通过手机扫码进行租赁。现场共10辆单车,占用人行道长4米,宽1.5米,面积6平方米。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属违法行为,应依法处罚。鉴于当事人具有一年内多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情节,应当从重处罚,根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市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1-21
    决定机关 上城区城管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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