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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西城法罚字[2018]第21025683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骑迹科技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涉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案
    行政处罚内容 2018年08月08日16时00分我局西湖西溪中队张健、张仲博通过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骑迹科技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许可,擅自在西湖区文三路90号停放互联网租赁共享电单车,执法队员出示证件后进行检查,当事人在西湖区文三路90号南侧人行道上堆放互联网租赁共享电单车6辆,在东侧人行道上堆放共享电单车9辆,车身颜色白色,车型骑电,占用人行道面积总计3平方米。经查,互联网租赁共享电单车是当日(2018年08月08日)用户骑行后停放,当事人未及时清运导致占用了城市道路。被查处后,当事人改正了违法行为。当事人于2017年12月13日、2018年8月6日,2018年8月7日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四次。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另经查证,当事人具有【一年内第五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的情节,应当从重处罚。根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关于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城市管理违法行为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首次处罚按照占道面积计算罚金;一年内发生二次占用行为的,按照2.0系数从重处罚。按照2.0从重系数仍未达到平均值的,按照平均值进行处罚;一年内发生三次及三次以上占用行为的,按照上限两万元进行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区建设银行所属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9-12
    决定机关 西湖区城管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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