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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西城法罚字[2018]第21027385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骑迹科技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涉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案
    行政处罚内容 2018年08月21日15时28分我局西湖文新中队执法队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骑迹科技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在西湖区竞舟路五联东苑188号东占用城市道路,执法人员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对现场进行检查,当事人在人行道上投放有互联网租赁电动车,该批电动车为兰白色,车座后下方设置电瓶,车架上印有“骑电单车”及二维码,现场共有6辆,车的编号分别为:5710112175、5710112765、5710108885、5710111511、5710110492、5710107780,经测量,占用人行道长2.7米,宽1.45米,计面积3.915平方米,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未办理职能部门的审批手续。现场并由见证人进行现场见证活动。根据杭州市城管委《关于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城市管理违法行为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经测算计占用城市道路面积1.2平方米。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有取证照片3张,《现场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各1份。当事人在规定的责令整改期限内自行改正了上述违法行为。另经查证,当事人曾于2017年12月13日、2018年8月6日、2018年8月7日、2018年8月7日、2018年8月8日、2018年8月10日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我局查处(案件编号:062017121904084、062018081402575、062018081002533、062018081502592、062018081402568、062018081402547),具有一年内多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情节,故应当从重处罚。根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及《关于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城市管理违法行为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鉴于当事人具有一年内多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情况,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区建设银行所属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9-12
    决定机关 西湖区城管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