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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门市三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潘明德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86871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江鹤法龙民初字第17号
    案号 (2015)江鹤法执字第009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9-21
    发布日期 2015-12-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门市三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溢全支付工程款75917元。  二、驳回原告李溢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49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560元,诉讼费合共1409元,由被告江门市三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诉讼费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支付欠款时一并付给原告,本院不再收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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