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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余公(良)行罚决字[2020]03404号
    违法行为类型 西藏新城悦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西藏新城悦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招用未取得保安员资格证的人员在位于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的一物业服务中心担任保安工作,于2019年12月3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对西藏新城悦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2020年6月17日,公安机关再次进行检查时发现西藏新城悦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仍未对上述情况进行整改,属情节严重。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余杭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11
    决定机关 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良渚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