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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芜湖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20014****327R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202民初1244号
    案号 (2020)皖0202执339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26
    发布日期 2020-12-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芜湖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任定福工程款10724816.8元,并支付自2019年2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10724816.8为基数,其中2019年2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安徽金鼎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913元,由原告任定福负担6263元,被告芜湖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金鼎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16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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