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云国土行处[2018]45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被处罚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有关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一、责令广州市国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在白云区太和镇大源村药厂地块一、地块二处非法占用的2368平方米土地予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源经济联合社;二、责令广州市国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限期拆除在白云区太和镇大源村药厂地块一、地块二处非法占用2368平方米现状为林地(规划为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三、对广州市国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占用2368平方米现状为林地的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罚款金额为人民币肆万柒仟叁佰陆拾元整(¥4736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5-29 |
决定机关 |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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