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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元市川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81157****404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802民初6557号
    案号 (2021)川0823执9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16
    发布日期 2021-10-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元市川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借款本金25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11月15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为369739.91元,自2020年11月16日起的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限被告广元市川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二、被告越明军、阳红、越明建、李杰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若被告广元市川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则原告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对被告越明军、阳红抵押的位于广元市利州区嘉。陵办事处找铁街6号嘉华综合楼3-5-1号房屋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借款本金50万元的借款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川(2018)广元市不动产证明第0017674号,房产证号:广房权证城F字第023097号,土地证号:广国用(2004)字第4903号];对被告李杰抵押的位于广元市利州区嘉陵办事处东山街北段293号房屋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务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房屋他项权证为:广房他证城字第2016080500548号,土地他项权证证号为:广他项(2016)第1647号],二者合计受偿权不得超过借款本金250万元所产生的本息范围。四、驳回原告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400.00元,由五被告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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