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舟普卫医罚〔2019〕103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舟山市普陀康久医院有限公司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和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等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本机关卫生监督员依法查明当事人:1、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赵节团开展康复推拿活动的事实;2、未经批准许可医学影像二级科目而擅自开展B超、心电图、DR拍片等诊疗活动的事实;3、未进行二级生物实验室备案而开展临床微生物检验活动的事实。其行为违反了;1、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赵节团开展康复推拿活动的事实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规定,已构成违法;2、未经批准许可医学影像二级科目而擅自开展B超、心电图、DR拍片等诊疗活动的事实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的规定,已构成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违法事实;3、未进行二级生物实验室备案而开展临床微生物检验活动的事实违反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现依据: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关于“任用1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违法程度较轻,罚款3000元以下。”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壹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及《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超过3000元,或给患者造成伤害的,裁量幅度罚款3000元”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四)项“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四)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的规定,经分别裁量后合并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1-27 |
决定机关 | 舟山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