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新疆金宇鑫新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建华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688353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新2301民初2998号 |
案号 | (2017)新2301执恢43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部分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6-20 |
发布日期 | 2017-11-22 |
已履行 | 1555868.4 |
未履行 | 70000 |
省份 | 新疆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疆金宇鑫新材料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昌吉州生资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给付水泥款1935264.4元; 二、被告新疆金宇鑫新材料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昌吉州生资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给付违约金85853元; 三、被告新疆金宇鑫新材料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昌吉州生资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律师费60000元; 四、被告新疆金宇鑫新材料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昌吉州生资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给付保全费5000元; 五、被告新疆金宇鑫新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告新疆金宇鑫新材料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应承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40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昌吉州生资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43元,由被告新疆金宇鑫新材料有限公司、新疆金宇鑫新材料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负担11466元(本案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在本案执行时按照判决书的数额由被告一并向原告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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