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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闵市监案处字〔2017〕第1202017109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广告引证内容不真实、不准确,未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未明确表示。;产品标识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3000.0元;责令停止发布;责令改正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6-06
    决定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金晓斌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