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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宁夏盛安恒达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宋明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42366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吴红民初字第857号
    案号 (2015)吴红执字第001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红寺堡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1-26
    发布日期 2015-04-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宁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宁夏盛安恒达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红寺堡区天和工程设备租赁站租赁费167528元;二、案件受理费3650元,减半收取1825元,由原告红寺堡区天和工程设备租赁站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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