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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世纪金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建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386489-3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年郑民四初字第57号
    案号 (2016)豫01执29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07
    发布日期 2016-12-14
    已履行 全部未履行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世纪金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郑州乐醉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154000元和复利1207.22元(2013年12月23日以后的逾期利息、复利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 二、郑州乐醉商贸有限公司享有世纪金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对河南天惠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应收账款3750048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权; 三、河南省晨光实业有限公司、王建华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世纪金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193533元,由世纪金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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