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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世纪金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建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386489-3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周民初字第44号
    案号 (2015)周执字第000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5-25
    发布日期 2015-09-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世纪金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喻霞借款本金700万元及合同期限内(2013年5月18日至2013年6月17日)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世纪金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喻霞借款本金700万元的逾期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自2013年6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以本金为基数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三、被告王建华、中原宝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喻霞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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