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甬地税稽罚〔2017〕1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物产燃料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甬地税稽罚〔2017〕11号被行政处罚对象名称:浙江物产燃料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钟小洪主要违法事实:该单位2013年1月、2013年2月、2013年7月及2013年8月在“管理费用—招待费”或“销售费用-招待费”科目中列支购买食品、百货、日用品等费用分别为35000.00元、56796.20元、10800.00元和4400.00元,实际为购买购物卡、烟酒提货券,并在公司年会活动中作为礼品赠送给本公司以外的个人,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2017年7月25日作出处罚决定,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款百分之五十罚款,计10699.62元。限该单位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入库,该单位已自动履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7-25 |
决定机关 | 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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