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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太原市大型货物运输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金富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1020056-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年杏民初字第03103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晋0107执89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20
    发布日期 2017-03-01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告太原市大型货物运输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杨明鑫购房款734845元。 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太原市大型货物运输公司负担11000元。 4、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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