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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涞源县龙泉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赵雷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63060****188G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630民初70号
    案号 (2018)冀0630执1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23
    发布日期 2018-09-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涞源县龙泉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赵晓花借款利息32万元。 二、驳回原告赵晓花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被告涞源县龙泉矿业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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