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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定环罚字[2018]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涉嫌超标排放污水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舟山市定海区干览西码头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2684519080T法定代表人:陈铁军地址:舟山市定海区干览镇西码头社区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17年11月1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对污水标准排放口进行了水样采样,定环监(2017)水字第370号监测报告显示,你公司排放的污水的总磷浓度均值为1.36mg/L,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二级标准(总磷浓度限值为1.0mg/L)。我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标准和有关规定。”之规定,你公司已构成违法。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4张,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的生产情况及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标准排放口的污水进行采样的情况。3、调查询问笔录份1份,证明你公司于2017年11月14日排放的污水的总磷浓度超标的违法事实。4、监测报告1份(定环监(2017)水字第370号),证明2017年11月14日,你公司标准排放口总磷浓度的4个值分别为1.34mg/L、1.37mg/L、1.39mg/L、1.36mg/L,均值为1.36mg/L,证明你公司排放的污水的总磷浓度超标的违法事实。5、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定环改字〔2017〕146号)1份,证明了你公司存在超标排放污水的违法事实。2018年1月17日,我局作出《定海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定环听告字[2018]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并于2018年1月19日送达。你公司收到后未要求听证,也未向我局提交关于要求减免行政处罚罚款金额的陈述或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定环听告字[2018]1号)、《定海区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1-31
    决定机关 定海区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