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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定环罚字201734
    违法行为类型 超标排放污染物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舟山市定海区干览西码头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铁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2684519080T注册地址:舟山市定海区干览镇西码头社区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17年7月2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对污水标准排放口进行了采样,经监测分析,水样中化学需氧量浓度超标。我局遂于7月29日对你公司涉嫌超标排放污水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17年7月25日,你公司标准排放口外排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71mg/L,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二级标准规定的浓度限值150mg/L。我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标准和有关规定。”之规定,你公司已构成违法。具体有以下证据证明: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1张。证明了以下两点情况:一是2017年7月25日,你公司处于正常生产状态,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正常,标准排放口水流正常,水质呈黄色、浑浊状;二是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当日对该标准排放口的污水进行了采样。二、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张,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铁军承认了以下违法事实:你公司2017年7月25日排放的污水中COD浓度超标,并解释了超标的原因:园区管委会对现有的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扩容改造,从2000吨/日提升至5000吨/日。因场地问题,建设单位将原有的污水处理设施的一部分(即终沉池)拆除,导致污水停留时间不够,直接从二沉池出水,削弱了对污水的生化处理能力。三、现场照片4张。照片A1是你公司大门口的情况,照片A2是你公司的厂牌,证明了本案的当事人是舟山市定海区干览西码头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照片A3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7月25日对你公司标准排放口的外排污水进行了采样;照片A4证明了当日所采集的污水水质呈黄色、浑浊。四、现场勘察图1份共1张,证明了2017年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排放的污水的采样点位于厂区东侧的污水处理系统旁的污水标准排放口。五、编号为定环监(2017)水字第203号的监测报告1份共3张,其中载明,2017年7月25日,采集自你公司标准排放口的污水水样的性状为黄色、浑浊,COD浓度为171mg/L,根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9-08
    决定机关 定海区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