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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定环罚字[2017]28号
    违法行为类型 涉嫌超标排放污水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舟山市定海区干览西码头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铁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2684519080T注册地址:舟山市定海区干览镇西码头社区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17年6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对污水标准排放口进行了采样,经监测分析,水样中化学需氧量浓度超标。我局遂于6月29日对你公司涉嫌超标排放污水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17年6月26日,你公司标准排放口外排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浓度为290mg/L,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二级标准规定的浓度限值150mg/L。我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标准和有关规定。”之规定,你公司已构成违法。具体有以下证据证明: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1张。证明了以下两点情况:一是2017年6月26日,你公司处于正常生产状态,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正常,标准排放口水流正常,水质呈黄色、浑浊状;二是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当日对该标准排放口的污水进行了采样。二、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张,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铁军承认了以下违法事实:你公司2017年6月26日排放的污水中COD浓度超标,并解释了超标的原因:园区管委会对现有的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扩容改造,从2000吨/日提升至5000吨/日。因场地问题,建设单位将原有的污水处理设施的一部分(即终沉池)拆除,导致污水停留时间不够,直接从二沉池出水,削弱了对污水的生化处理能力。三、现场照片6张。照片A1是你公司大门口的情况,证明了本案的当事人是舟山市定海区干览西码头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照片A2证明了2017年6月26日,你公司厂区内部正在进行扩容改造;照片A3和A4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6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你公司的各设施运行正常;照片A5证明了当日你公司标准排放口的污水水质呈黄色、浑浊状;照片A6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于当日对你公司的外排污水进行了采样。四、现场勘察图1份共1张,证明了2017年6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排放的污水的采样点位于厂区东侧的污水处理系统旁的污水标准排放口。五、编号为定环监(2017)水字第173号的监测报告1份共3张,其中载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8-14
    决定机关 定海区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