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定环罚字[2017]2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涉嫌超标排污水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舟山市定海区干览西码头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铁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91330902684519080T(1/1)注册地址:舟山市定海区干览镇西码头社区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17年3月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监测人员对污水标准排放口进行了水样采样,经监测分析发现污水浓度超标。我局遂于3月22日对你公司涉嫌超标排放污水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17年4月5日,环境监测人员在你公司的标准排放口进行了废水采样,经分析化验后发现,标准排放口采集的水样中污染物总磷浓度为3.65mg/L,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二级标准(总磷浓度1.0mg/L)。我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标准和有关规定。”之规定,你公司已构成违法。具体有以下证据证明: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1张。证明了以下两点情况:一是2017年3月1日,你公司处于正常生产状态,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正常,标准排放口水流正常,水质呈淡黄、较清状;二是我局环境监测人员于当日对该标准排放口的污水进行了采样收集。二、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张,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铁军承认了以下违法事实:你公司2017年3月1日排放的污水中总磷的浓度为3.65mg/L,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二级标准规定总磷浓度限值为1.0mg/L,并解释了超标的原因:你公司处理的污水为水产加工企业污水,原水中磷含量就高,现有处理能力趋于饱和,处理至稳定达标排放有难度。三、现场照片4张。照片A1是你公司大门口的情况,证明了本案的当事人是舟山市定海区干览西码头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照片A2证明了2017年3月1日你公司的污水处理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照片A3证明了当日你公司的标准排放口有污水外排;照片A4证明了我局工作人员于当日对你公司的外排污水进行了采样收集。四、现场勘察图1份共1张,证明了2017年3月1日,监测人员对你公司排放的污水的采样点位于厂区东侧的污水处理系统旁的污水标准排放口。五、编号为定环监(2017)水字第068号的监测报告1份共4张,其中载明,2017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6-06 |
决定机关 | 定海区环境保护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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