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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财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6010009****355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黔0323民初142号
    案号 (2020)黔0323执4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22
    发布日期 2020-10-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中财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傅应桥、张康成工程款2,692,175.18元; 二、由被告中财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傅应桥、张康成停工造成的损失1,034,480.00元; 三、由被告中财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傅应桥、张康成保证金1,200,000.00元; 四、被告贵州省西南产业园区运营发展有限公司在未支付被告中财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第一分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原告傅应桥、张康成的工程款部分承担支付责任。 五、驳回原告傅应桥、张康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816.00元、保全费5,000.00元、鉴定费55,954.01元,共计113,770.01元(原告傅应桥、张康成已预交),由原告傅应桥、张康成负担18,203.20元,被告中财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5,566.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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