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镇江市巨华置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182MA****NF4A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621民初1296号 |
案号 | (2021)苏0621执163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5-08 |
发布日期 | 2021-10-0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镇江市巨华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5日前给 付原告吴道明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000万元,自 2017年12月15日起按年利率14.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 向原告吴道明支付违约金(以本金1000万元,自2018年3月16 日起按年利率9.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但以不超过200万元 为限)。 二、被告江苏腾祥混凝土有限公司、沐晓明、杨风珍、沐小 俊、沐永强对被告镇江市巨华置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腾祥混凝土有限公司、沐晓明、杨 风珍、沐小俊、沐永强承担责任后有权凭本调解书直接向被告镇 江市巨华置业有限公司或向涉案其他被诉保证人追偿其应承担的 份额,即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40900元,保全费5000 元,合计45900元,由被告镇江市巨华置业有限公司、江苏腾祥 2 混凝土有限公司、沐晓明、杨风珍、沐小俊、沐永强负担,于本 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至本院(户名:海安市人民法 院,账号:3205016471360000031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海安 营业部)。 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的内容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 协议上签名或捺指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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