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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镇江市巨华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182MA****NF4A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182民初2263号
    案号 (2019)苏1182执19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10
    发布日期 2019-11-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镇江市巨华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扬中市四通物流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0万元以及自2018年3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次公告费600元,合计3104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在给付以上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04010829000140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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