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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勃达微波电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00MA****PN7R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322民初2533号
    案号 (2020)豫0322执2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12
    发布日期 2020-08-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勃达微波电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孟津县麻屯镇精锐金属制品厂支付货款65660元; 二、驳回原告孟津县麻屯镇精锐金属制品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60元,减半收取1130元,由被告河南勃达微波电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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