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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海口桑德美沙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5RCY7W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京0108民初41178号
    案号 (2021)京0108执2280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25
    发布日期 2021-10-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海口桑德美沙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北京土人城市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设计费369.562万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海口桑德美沙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向北京土人城市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17年9月1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本金159.781万元基数,按年息15.4%标准计算; 三、驳回北京土人城市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海口桑德美沙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 950元(北京土人城市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海口桑德美沙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反诉费23 855元,由海口桑德美沙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保全费5000元(北京土人城市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海口桑德美沙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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