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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乐市监处字〔2019〕269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其免予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6-24
    决定机关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