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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东方神鹿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郭国宝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110917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晋0106民初3359号
    案号 (2017)晋0106执227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07
    发布日期 2017-12-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淑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太原市华银信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借款本金二百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运城市绛县开发区天宝化工有限公司、山西东方神鹿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山西恒天镁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8380元由被告刘淑娟、运城市绛县开发区天宝化工有限公司、山西东方神鹿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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