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长南食药监食行罚[2018]01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活力城新生活广场小薇鲜果时间饮品店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活力城新生活广场小薇鲜果时间饮品店 地址(住址): 重庆路88号活力城1楼 邮编:130000 营业执照或其他许可证 :营业执照 编号;92220102MA14XBH942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22010619860729862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苍薇 性别:女 职务:负责人 联系电话:17519444690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 2018年1月10日,监督员对位于重庆路88号活力城1楼的活力城新生活广场小薇鲜果时间饮品店进行监督检查时,该店未提供出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2名从业人员正在操作间内加工食品,餐厅内有顾客正在用餐,该店已处于营业状态。 相关证据: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现场拍摄照片、工商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餐饮服务、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具有《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九条第(一)项的情形,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相关物品,罚款二千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工商银行长春人民广场支行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起诉。 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 2018 年1月24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1-24 |
决定机关 | 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关区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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