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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舟税一稽罚[2019]38
    违法行为类型 嵊泗县志芳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你公司在无货物的情况下,会计陈某虚构水产品收购业务、编造资金支付明细,自行虚开收购发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该行为已构成“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违法事实。你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构水产品收购业务,编造资金支付流水,虚开收购发票同时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收取开票费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该行为已构成“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违法事实。从2016年6月16日起至2018年4月7日为止,下游企业王某某汇入嵊泗农村商业银行陈某个人账户开票费共计231101.50元,会计把虚开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快递寄给王某某,王某某收到发票后就汇给陈某汇入到嵊泗农村商业银行陈某个人账户一笔开票费,虚开发票金额与开票费汇入比率1.5%不到,经计算不固定。处罚依据:以上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经营期间的涉票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处罚决定:(一)对虚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获取的开票费收入共计231101.50元予以没收,并处罚款300000.00元。(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规定,该公司虚开发票造成国家损失的行为构成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9-27
    决定机关 舟山市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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