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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统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向清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123397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沪0117民初07217号
    案号 (2018)沪0117执253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04
    发布日期 2018-07-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美圣环保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贤广财产损失128,590.80元及评估费4,200元;   二、被告上海统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贤广财产损失64,295.40元及评估费2,100元;   三、驳回原告王贤广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43元,由原告王贤广负担1,627元(已付),由被告上海美圣环保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956元、被告上海统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460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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