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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亿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01MA****0G2F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沪0101民初8104号
    案号 (2021)沪0101执84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1-23
    发布日期 2021-12-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亿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王新文支付服务费99,550元;二、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亿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王新文支付以99,55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原告(反诉被告)王新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亿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赔偿物品损失100元;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亿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2,289元,减半收取计1,144.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亿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769.1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王新文负担25元,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亿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44.1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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