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亿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101MA****0G2F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沪0101民初8104号 |
案号 | (2021)沪0101执848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1-23 |
发布日期 | 2021-12-2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亿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王新文支付服务费99,550元;二、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亿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王新文支付以99,55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原告(反诉被告)王新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亿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赔偿物品损失100元;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亿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2,289元,减半收取计1,144.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亿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769.1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王新文负担25元,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亿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44.1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