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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成都鑫利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106MA****TCXA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川0107民初7532号
    案号 (2019)川0107执16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12
    发布日期 2019-06-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成都鑫利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汪大贵保证金1万元; 二、成都鑫利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汪大贵资金占用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保证金1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19日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保证金返还之日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成都鑫利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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