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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穗云市监处字[2020]75号
    违法行为类型 企业监管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名称: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京溪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583380534F;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法人投资);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沙太北路犀牛二马路1号;法定代表人:柯浪文;经营范围:水利管理(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网址:http://cri.gz.gov.cn/。;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查明,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8年7月28日向当事人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沙太北路犀牛二马路1号邮寄送达了《责令补报年报通知书》(穗工商管责字〔2018〕第29317号),当事人无人签收并退件,广州市局于2018年7月9日在广州日报A7版刊登《公告》(穗工商管[2018]210号),自发布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发出《责令补报年报公告通知书》限期30日内补报2017年度报告。至2018年10月9日,当事人仍未在责令期限内补报年度报告,于2018年12月10日才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2017年年度报告。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据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三: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证据四: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五:对当事人被委托人询问笔录;证据六:当事人已公示年度报告的页面截图;证据七:责令补报年报通知书,邮寄情况,广州日报A7版《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复印件。上述证据经当事人盖章及当事人签名确认。2020年月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将认定违法事实、定性、适用法律、拟作出的处罚,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公示2017年年度报告,违反了《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元。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撤销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85590146)或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大金钟路25号;电话:36500250)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4-08
    决定机关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陈运进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